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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陪辛苦的会计人看国税18号文--常见问题

2018/5/24 13:34:33      点击:

关于国税18号文,文掌柜带着服小二整理了几个有代表性的问题,大家一起来看看。


文掌柜归纳了一下,内容有些多,请大家耐心往下看,还有疑问,留言或发布话题我们接着交流。

*** 1、“从5月1日起”调整税率,时间点怎么划分?***

5月1日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时间怎么确定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


*** 2、转登记后从什么时候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纳税? ***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转登记日当期仍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按月和按季两种纳税期限,有如下几种不同的情况:

(1)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月纳税。这种情况非常简单,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起改为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2)原来按月纳税,转登记后改为按季纳税。由于大多数地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纳税,这种情况会非常多。转登记日的当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次月开始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缴纳。比如,转登记日的所属月份为5月份,纳税人在5月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6月起,改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缴纳,6月份实现的税款,在7月申报期申报缴纳。

(3)原来按季纳税,转登记后继续按季纳税。这与第一种情况一样,转登记日的当季,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从下一个季度起改为简易计税。


*** 3、关于进项留抵退税问题***

五一后,仅仅是特殊行业才可以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大多数企业依然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对于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目前我们大多数企业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也就是留抵税额。对于重点鼓励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 4、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简易计税项目原来是5%的税率,在税率调整后如果补开发票,也是要按照11%的税率补开吗?***

补开发票的规定,主要是针对受税率调整影响的事项,未受税率调整的该怎么补开还怎么补开简易计税并未受此次税率调整的影响,如果需要补开发票,还是按照简易计税5%的税率进行补开。


*** 5、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 6、转登记纳税人如何调整转登记前的业务?***

纳税人转登记之后,已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涉税核算。

但其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销售或者购进业务,因为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

调整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对一般纳税人期间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后,和原来的申报结果相比,不管是少缴税款,还是多缴税款,都不再重新填报一般纳税人申报表,而是并入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处理,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中填列


*** 7、转登记后纳税人如何开具发票?***

(1)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应当按照新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2)在一般纳税人时已经领用税控装置并进行了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在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可以继续自行开具专用发票,不受税务总局目前已经推行的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行业的限制。

(3)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在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后,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换开发票、补开发票的,一律按原来的税率开具。